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河南物流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4141014636,河南省招生代码:6539。
第三条 学院办学地址:南校区: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3号;北校区:郑州黄河大桥北中州大道与郑焦晋(原焦)高速交叉口西侧。
第四条 河南物流职业学院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大专,高中起点学制三年,初中起点学制五年。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省教育厅验印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河南省招生政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相关招生工作政策及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政策、招生章程及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实施招生章程,组织招生宣传及录取等工作。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招生对象
第九条 招生计划按照省教育厅、省招办审核批准的计划数执行。
第十条 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省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院通过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均可报考我院。其它政策按照教育部及河南省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条件
第十二条 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条件: 1.学院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1)执行教育部颁发的《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2)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3)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考生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4)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执行。
2. 新生入学后,凡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取条件、身体健康情况无法通过入学复查的,无法在校学习或有不诚信记录者,我院可予以退档。
3. 对经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投档成绩的加分项目,我校予以认可。
4. 我院录取各专业学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5. 录取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教育厅的要求,以有关省招生办公室网站公布的录取信息为准,并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接受考生查询。
第五章 学校2020年各专业学费及其他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收取学费,学校2020年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暂定为:物流金融管理、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航空物流、物流管理、会计、学前教育、移动商务、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空中乘务专业3700元/年;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建筑室内设计、软件技术、电子商务、物联网应用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智能控制技术专业4200元/年。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则按照省收费主管部门最终批复的标准执行。其中物联网应用技术(工业物联网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人工智能、云计算、VR、新媒体、电脑艺术设计、智能制造方向)、大数据技术与应用、软件技术(Web、Python方向)、工业机器人技术、建筑室内设计、电子商务(跨境电商方向)、物流管理(智慧物流方向)、移动商务、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新能源汽车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为校企合作专业;教材费400元/生/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公寓收取住宿费,4-6人间800元/生/年(上床下桌子),8-10人间400元/生/年(上下床)。
第十五条 奖励和助学政策。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励措施。同时,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部分勤工助学岗位;优秀学生享受在校生奖学金政策。
第十六条 已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上的报到日期入学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请假未取得学院同意或者逾期未报到者,除去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从报到之日起15天(两周)内仍未报到的,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 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由我院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