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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设置发挥退役军人优势的专业。有关高职学校应针对退役军人政治素质过硬、作风纪律严明、身体素质较好等优势,结合服役期间的业务专长,优先考虑设置社会工作、党务工作、健身指导与管理、救援技术、建设工程管理、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船舶工程技术、飞行器维修技术等专业,重点培养城乡社区和“两新组织”等基层党群工作者、体育和健身教练、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汽车(或船舶、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等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二)落实相关考试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相关专业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退役军人,可以由高职学校按规定予以免试录取。鼓励高职学校通过联合考试或成绩互认等方式,减轻退役军人考试负担。
(二)单独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要求,单独编制适合退役军人学生培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置课程,确保总学时不低于2500,其中集中学习不得低于总学时的40%。退役军人学生可按规定提出转专业、辅修第二专业等。退役军人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三)灵活安排教学进程。退役军人入学后可实行弹性学制、弹性学期、弹性学时,学业年限3—6年。要充分发挥学分制优势,灵活学习时间,支持利用周末、寒暑假、晚间等开展教学。坚持集中教学和分散教学相结合,线下和线上相结合,在校学习和社区(企业)学习、“送教上门”相结合。创新实习管理方式,集中安排实习和学生自主实习相结合。用好专业教学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虚拟仿真实训等优质教学资源,鼓励采用项目式、案例式、问题式、参与式、讨论式等教学方法,融教学做于一体,使学生的技能不断提升。
(二)创新学生管理。退役军人学生可单独编班,配足配强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学习时间有保障的退役军人学生,经本人自愿申请,可编入统招生班级培养。鼓励退役军人学生选推“老班长”、党员、立功受奖人员担任学生干部,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担任兼职辅导员,或参与学校军训指导、体育课教学、宿舍管理等。
(三)实施多元化考核评价。针对退役军人学生单独设计考核评价方法,积极探索考试与考查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课程结业考试相结合、线上考试与线下考试相结合,对退役军人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多元评价,为退役军人学习提供方便。坚持“宽进严出”原则,修完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普通全日制毕业证书。达到最长修学年限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颁发肄业证或结业证,坚决杜绝“清考”行为。
(二)扩大培训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和行业企业参与培训,开设符合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趋势、就业潜力大、含金量高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牵头组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集团(联盟),推动退役、培训、就业有机衔接。
(二)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坚持就业导向,将就业指导贯穿教育全过程,开设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定岗、定向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军人充分就业。要加强退役军人创业教育,为他们成功创业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三)做好典型宣传推广。各地要认真推广在退役军人学生培养中有突出贡献、重大创新、显著成效的学校典型案例,积极宣传广大教师和辅导员关心、支持、帮助退役军人学生学习就业的先进事迹,广大退役军人学生勤奋好学、厚德强技、创新创业的典型事例,营造支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